【案件裁判】
沈某在使用慈溪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款电热水袋时,热水袋发生破裂,造成烫伤,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前提。被告明知其生产的该款电热水袋系电极式电热水袋不符合国家标准,且重要说明也有一定瑕疵,应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沈某的烫伤与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9.6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电热水袋是消费者常用的取暖用品,少数不良厂商为低价吸引消费者,常常视国家禁止性规定于不顾,不合理地降低成本,造成伤害消费者的事件经常发生。本案中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元凶”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电极式热水袋,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本案的处理在一定范围内教育了消费者应该如何选择电热水袋产品,同时也打击了不法厂商的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