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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客在景区摔伤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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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案情】

  王某在茅山风景区游玩,准备经金牛岭索道台阶前往平台观景,下台阶时不慎摔倒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跌倒的台阶系金坛索道公司维护管理,台阶踏步宽度不足0.3 m,高度有部分大于0.15 m ,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及高度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后判决金坛索道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王某在自助游过程中,因自身不慎从景区台阶上跌倒导致的伤害事故。《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摔伤的台阶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索道公司作为事发台阶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自身的不慎和疏忽是造成其摔伤的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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