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环境民事案件
案 号:(2014)京环民初字第1号
案 情:原告戴玲因认为被告将四个垃圾桶放置在紧邻其房屋东墙处,污水损害其房屋墙体和地板,垃圾产生的气味及清运垃圾的噪音影响其生活,也对其身体构成了伤害。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撤除放置在其房屋东侧的垃圾桶,并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区垃圾箱(桶)的设置是目前城市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环境管理中的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本案就是这一问题的典型反映。这类纠纷因为涉及公民个体健康权和群众生活便利权的冲突,个体或少数的维权者往往面对众多的反对者,相关部门也因此左右为难。此类纠纷运用传统的侵权案件审理方式,不仅效果差,还可能会加剧矛盾。为此我们在案件的审理中应当注意从利益平衡的原则出发,拓展符合实际,便于各方接受,又有利于矛盾化解的审判思路,有效化解矛盾。
由于本案是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后的首起环境污染民事案件,法院高度重视,及时深入现场实地查看,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观点。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既解决纠纷,又化解积怨,促进社区邻里和谐的工作思路,并从“两个原则”出发,衡平利益冲突:一是公民健康权与群众生活便利权平衡原则;二是注重现实与尊重历史原则。经过研究分析向街道、社区提出了三条解决建议:一是调整垃圾桶摆放地点;二是采取定时收垃圾或加大保洁力度、减少垃圾桶数量及增加垃圾清理次数;三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建议得到了社区、街道的高度重视。
裁 判:经过法院的多次沟通协调,鉴于该小区不具备调整、分散垃圾桶放置地点的情况,承办人着重引导双方协商第二条建议的可行性,通过分析疏导,最终促成原、被告在理解、包容的基础上达成加大垃圾桶周边环境保洁,减少两个垃圾桶,增加垃圾清理次数,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的协议,由于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原告要求以撤诉方式结案。该案的妥善解决,不仅了结了长达数年的纠纷,而且化解了原告与社区、街道,及周边群众的矛盾和积怨,更为和谐邻里、和谐社区创建提供了积极的帮助。
评 析:
本案具有邻里环境纠纷的典型性。城市开放式老小区普遍面临的问题。开放式老小区普遍存在房屋密度大、居民多、巷道狭窄、公共空间小的问题,导致垃圾点的设置成为一大突出矛盾,并由此引发诸多矛盾纠纷,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少数居民随意丢弃垃圾,外泄的垃圾、污水不仅污染环境,也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夏季气味大、蚊蝇多,影响更大。案件表面看是公民个人与相关单位的矛盾,实际是公民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和碰撞,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是减少矛盾,化解纠纷的关键。此案的代表意义还在于,通过矛盾的有效化解,有助于各方换位思考,增进宽容、互谅和理解,对构建和谐社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环境污染纠纷善于把握矛盾的社会性。处理涉及民生、民权的案件,法官要具有较强的大局观,准确把握矛盾的社会性质,只有把个案审理放到大的社会现实中去考量和把握,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