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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先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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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典型的环境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加大对环境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发展态势。

 案件类型:环境刑事案件

  案    号:(2014)淮中环刑初字第0001号

  案    情:被告人王桂先,原任淮安市环境监察局(支队)局长(支队长)。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桂先在担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淮安市环保局)开发处处长、淮安市环境监察局(支队)局长(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监管企业贿赂折合人民币454513.25元,美金6000元,并为相关企业在排污督查、技改项目审批、蒸汽锅炉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

  裁    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桂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女儿挂名领薪方式收受监管企业贿赂,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桂先有自首、立功以及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桂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54513.25元,美金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    析:

  从2013年至2014年8月,江苏法院审结的与环境监管相关的职务犯罪共14件。其中仅2014年就受理了9件,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态势。从审结的8件案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桂先女儿在监管企业挂名领薪,其明知而未制止,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其放纵对监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赠送的现金以及购物卡,为相关企业提供方便,也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行为虽然没有对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有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在侵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环境监管人员运用手中的权力,接受监管企业贿赂并且为其提供方便、放松监管,其侵害的不仅仅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同样危害了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此类犯罪也应当加大打击力度,量刑时在同等条件下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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