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自主研发成功空心复合绝缘子并投入生产,并拥有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生产工艺的两项技术秘密。刘XX、李XX分别于2007年、2008年成为神马公司的技术人员,并与神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两人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工艺流程及相关技术信息。2009年4月,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成立,计划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向包括刘XX、李XX在内的神马公司多名技术人员发出招聘邀请。刘XX、李XX于2009年5月和6月先后从神马公司辞职。离职前,两人在明知九天公司将要生产与神马公司相同的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的情况下,分别将储存于神马公司电脑中的部分生产技术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并私自解密后带出神马公司。2009年6月和7月,刘XX、李XX先后到九天公司工作,并根据九天公司安排,在工作期间分别化名为“吴文”、“王清”。
2009年7月至12月间,刘XX、李XX在九天公司共同参与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的研制工作,并向九天公司披露了神马公司涉案技术秘密,九天公司也试制出了相应复合绝缘子产品,遂引发刑事诉讼。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神马公司两项技术秘密的市场独占许可权的价值分别为64.79万元和127.45万元。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XX、李XX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8万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神马公司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XX、李XX以及九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92.24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九天公司、刘XX、李XX侵犯了神马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参照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独占许可的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侵权故意、侵权持续时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刘XX、李XX、九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神马公司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行为,共同赔偿神马公司经济损失192.24万元。
【点评】该案系侵权人因商业秘密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以民事赔偿方式被判决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法院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审理体现出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框架下,通过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及时有效救济权利人损失的有序衔接,对于提升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司法保护整体合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该案在审理中亦积极探索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的方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如何计算权利人损失一直属于难点问题。该案在无法通过常规方法认定权利人损失及侵权获利的情形下,经过鉴定,以被侵害技术市场独占许可权价值作为权利人损失的计算依据,从而准确认定了权利人损失,为解决权利人损失认定难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