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是江西省著名生产企业。“珍视明”商标为知名商标。原告在调查中发现,被告涟水县某药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长期销售外包装标注的由广州邦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拉萨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研制、陕西科盛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 “诊视明”滴眼液。原告遂以被告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22000元,并承诺不再发生新的侵权行为。
【解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诊视明”滴眼液显然与原告所有的“珍视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系侵权产品,被告在药店中予以销售,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虽然被告销售的滴眼液的外包装上标注了生产及经销单位,但经查这些单位均不存在,故被告关于涉案产品具备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