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法官评析
“老百姓”也不是谁都能叫的
【字体:
【作者】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3-26
【编辑日期】 2015-03-26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企业字号不得使用知名注册商标

【案情】“老百姓”文字商标于2005年2月21日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2007年4月26日,“老百姓”商标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系“老百姓”商标的所有权人,其以某某老百姓大药房在字号中突出使用“老百姓”构成对其权利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老百姓”字号并赔偿损失。

  【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7500元,并承诺于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更换企业名称。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字号中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并在同类服务上突出使用,可以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