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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收归己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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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6
【编辑日期】 2015-03-26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静冈公司牌刀具产品在业内较为知名。天华公司将商标嵌入其使用的商标中,组合成一商标,并在其产品及宣传中广泛使用。后太仓市工商局认定构成侵权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华公司被控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来源与静冈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其标识与静冈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驳回天华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商标侵权中判定以混淆误认为原则,因静冈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天华公司将静冈公司商标作为其标识的一部分进行商标使用,既不属于正当合理的使用方式,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商品来源与静冈公司间有特定联系,故应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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