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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如何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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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6
【编辑日期】 2015-03-26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捷安特公司系名称为“电动摩托车(轻便L-13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后其发现金如一公司大量销售的电动车外观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极其近似,经查,产品从比德文公司购得,捷安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构成近似,侵犯了专利权,判决比德文公司、金如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比德文公司赔偿捷安特公司53960元。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在不清楚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时,销售商如何举证可免除赔偿责任?本案给出了答案。销售者应提供交易合同、销售发票或其它能证明销售产品具体指向的证据。通过本案给销售者提示,为避免误入专利侵权陷阱,进货时需仔细审查,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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