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边某从某农机公司处购买福田牌自卸汽车一辆,在使用近2个月期间轮胎先后爆裂13只,经与经销商诸城汽车厂和生产者福田汽车公司联系,发现该农机公司交付的轮胎非生产者原厂轮胎,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此后,销售者、经销商和生产者相互推诿,不愿更换原厂轮胎,给边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边某自费购买一槽新轮胎(计13只)。同年6月,边某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和消协协调处理未果,边某于同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机公司更换合格原厂轮胎13只(价格约30000元)。
【审判】
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车辆交付前,农机公司未经边某同意擅自将原装13只11.00R20轮胎全部更换为10.00R20型轮胎,后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装配的13只10.00R20型轮胎在较短时间内全部爆裂。判令农机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为边某福田牌自卸汽车更换13只型号为11.00R20原装轮胎。
【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等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公司私自将出售给边某的汽车轮胎更换,未能确保产品符合出厂原装标准,导致车辆在使用较短时间内轮胎全部爆裂,对边某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更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