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和李某原本在采油厂工作,对石油行业比较熟悉,利用其对原有工作的熟悉,将购买的轻蜡油和溶剂油按照一定的比例勾兑成“柴油”,然后联系加油站老板张某,在一年以内多次将勾兑的“柴油”销售给加油站,在短短一两个月内累计销售“柴油”达30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250余万元。
张某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申请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许可证,在没有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胡某(另案处理)、金某处购进柴油1500余吨,后每吨加价50元销售给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达1200余万元。张某多次从王某处购买勾兑的“柴油”。累计销售勾兑“柴油”30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近250余万元。在李某将勾兑的“柴油”正运往连云港张某处时,被蹲守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审判:
连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70万元。
评析:
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国家专营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明知是不符合柴油标准的油料仍对外以柴油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和李某明知张某所经营的私人加油站销售的是柴油,仍将轻蜡油和溶剂油勾兑、混合后,将不符合柴油标准的该混合油销售给张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