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某的亲家从陈某处购买了太阳雨太阳能及水筒(水筒的价格为150元,并不包含在购买太阳能的发票中),并将该太阳能赠送给朱某。朱某称陈某出售的水筒系假冒产品,太阳雨公司称该公司不生产水筒。朱某称因太阳能质量缺陷以及陈某服务缺失导致其水泵、阀门、面盘接头、管子等损坏,其为主张权利曾先后至南京、连云港、灌南进行八次投诉,受到的经济损失大约3000元,为证明观点提供照片5张。朱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更换太阳能及水筒一套,或者退还货款2560元并赔偿损失;赔付其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酌定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朱某水筒货款150元,并赔偿其水筒损失150元。二、驳回朱某对被告太阳雨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朱某提供的5张照片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的损失,也不能证明损失是由太阳雨公司的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朱某对陈某的诉讼主张,经认定,该水筒并不是太阳雨公司生产,陈某在出售水筒时存有欺诈行为,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水筒价值150元,故陈某应当将上述水筒款150元退还给朱某;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商品价格的一倍,在本案中即水筒价格的一倍150元,因此陈某在退款外应再赔偿朱某15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