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7月,原告聂某到案外人于莉家的门市购买被告卢某生产的空气滤清器安装至空压机中使用。原告在使用该产品后不久,空压机即发生了损坏。此次修理由被告提供滤清器予以更换,被告还赔偿原告1000元。2011年11月份,空压机再次发生损坏,经修理人员姚某检查系滤芯导致空压机主轴裂缝,其建议将配套的轴换掉,同时提醒轴焊过后会不能使用。后在被告卢某的要求下,姚某将轴焊了,被告支付了修理费。2011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空压机纠纷协议》,约定:“因乙方(原告)使用甲方(被告)生产的空气滤清器,导致空压机内部配件损坏,后甲方负责对损坏的配件进行修复,共计两处,在此期产生纠纷特制定本协议。……如乙方在使用甲方修复后的的空压机半年内,发现后来由甲方修复好的两处配件两次发生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修理费用及配件费用)和赔偿上次纠纷产生的误工费用(肆仟元整),另赔偿贰万元整。”2011年12月份,空压机第三次发生损坏。双方就修理及赔偿事宜协商未妥,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空气滤清器屡次导致空压机发生损坏,被告在空压机第一次损坏时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第二次空压机损坏时负责修复、以及在机械第二次损坏修复时与原告签订《空压机纠纷协议》等一系列行为,可以推定被告认可空压机的前二次损坏与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空气滤清器有关。空压机第三次损坏时被告亦自认系第二次损坏修理时焊接过的地方,故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机器停工损失及修理费)并承担违约金。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40元。
【评析】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使用说明、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对自己生产的空气滤清器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合格标准。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空气滤清器后屡次发生空压机损坏,该损坏与空气滤清器质量相关,被告理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