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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诊疗截肢苦 医院也得把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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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7
【编辑日期】 2015-03-27
【来源】 江苏法院网
【摘要】

【案情】2009年11月2日原告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右大腿包块”,于同月3日在腰麻下行肿块切除术,同月10日出院。2010年6月18日因“右腘窝肿块术后8个月伴进行性增大,疼痛3周”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行“右大腿骨骼肌团组织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示滑膜肉瘤,于2012年7月9日出院。之后原告先后17次在医院治疗。2012年4月25日淮安市医学会对2009年11月2日至10日原告在被告某医院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分析意见:因医方对患者术后病理诊断“考虑为神经纤维瘤,建议会诊明确诊断”的报告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造成会诊不及时,延误“滑膜肉瘤”的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截肢水平上升,增加了装假肢的难度,造成患者假肢的部分功能障碍。鉴定意见: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后原告因索赔未果而诉至法院

  【裁判】本案被告某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汤某158319元。

  【评析】本案系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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