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法官评析
从一则案例看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字体:
【作者】 曾艾雪 上官笑峰
【作者单位】 南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5-03-30
【编辑日期】 2015-03-30
【来源】 江西法院网
【摘要】

一、一则案例的引出

   2013年4月26日,原告饶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临川区温泉镇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其申请事项为:请求被告公开2010年、2011年、2012年温泉镇人民政府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数及用途。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是超过法定期限未予答复。原告遂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饶某诉请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是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被告温泉镇人民政府是受委托的机关,不存在直接向原告饶某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原告诉请的对象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是否具有向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取决于被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行政委托不同于行政授权,被告如果是受委托行政机关,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行政委托案件中,被告应是行使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一)行政委托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管辖权的一部分交由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能。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也应当包括在内。

   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二)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授权的情况下,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行政职权部分或全部授予有关组织,后者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最关键的区别是有无法律法规的授权,从实质上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权力运行上不同。行政授权导致行政权力的转移,而行政委托并不导致行政权力的转移。

   2、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在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人事实具体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且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己;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行政职权没有转移,所以被委托人事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已自己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该行政行为的效果自然也归属于委托机关。

   3、行为者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相互踢,而行政权设定中的被设定组织一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自助不是行政主体,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本案中,要界定被告温泉镇人民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首先要区分的是被告与临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属行政委托抑或是行政授权。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抚州市临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该辖区范围内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主体,具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责。同时,该第四条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临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通过合法程序委托温泉镇人民政府代为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职权,被告温泉镇人民政府是该行政区域内受委托而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主体,由临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被告与临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实属行政委托而非行政授权。

   三、本案被告是否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被告温泉镇人民政府与临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实属行政委托,被告并未因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温泉镇人民政府只是受委托而代为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直接进入到委托机关即临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账户,该笔费用如何划拨与使用也是由委托机关来具体操作与实施的,被告在受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直接由委托机关来承担。因此,掌握着原告饶某诉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部门应是委托机关,而不是本案被告。被告温泉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原告饶某诉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不适格。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