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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业主欠费,物业能否拒绝维护小区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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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梅生
【作者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5-03-31
【编辑日期】 2015-03-31
【来源】 江西法院网
【摘要】

【案情】

   2014年4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的消防供水系统要么难于打开消防泵,要么消防栓缺水后,担心万一小区发生火灾将给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给予修复。可物业公司认为,虽经一再催收,但仍有近6%的业主没有缴清2013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甚至有的还一分未缴,在这些业主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其自然有权拒绝提供或减少一定的物业服务。

   【分歧】

   就物业公司应否承担维修义务,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有权拒绝。理由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正因为交付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的主要义务,而部分业主没有履行,甚至在物业公司催缴之后仍然长期没有缴清或干脆拒绝缴纳,决定了物业公司有权抗辩,即拒绝承担维修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仍应承担维修义务。理由是物业公司不能因为少数业主没有缴清或拒缴物业管理费用,而拒绝履行维护全体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之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业主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鉴于包括消防设施设备在内的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属于某个业主(含欠费业主)所有,决定了物业公司就对应的管理具有整体性、不可分性、涉众性和公共性,如果物业公司仅仅因为少数业主没有缴清物业管理费,甚至有的还一分未缴而拒绝加以管理,无疑既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也是对已缴费业主权利的侵害。

   其次,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其中明确表明,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无权以任何方式改变,而且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本案物业公司客观上未能进行维护管理,甚至已经导致消防泵难于打开、消防栓缺水,明显与之相违。

   再次,物业公司无权自行抵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欠费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但鉴于维护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与欠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物业公司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将自己怠于维权导致未能清理欠费作为抵消自身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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