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法官评析
拖欠工资获刑罚判处拘役三个月
【字体:
【作者】 曹琳 徐辉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4-03
【编辑日期】 2015-04-03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摘要】

 春节期间,包工头乔波领取了190余万元的工程款,却以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为由,玩起“人间蒸发”。 日前,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乔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1 月,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农民工投诉电话:“辛辛苦苦把楼给他们盖起来,欠我们工资,还不认账,那可是我们的血汗钱啊。”联系到该工程的建筑公司,其负责人却说:“这个项目的工程款我们早就跟承包人乔波结算了。”

  原来,2013年6 月,乔波的朋友尹军承包了一建筑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乔波,乔波先后雇佣十余名农民工参与施工。工程施工期间,乔波多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从建筑公司领取工程款共计 190余万元。而事实上,乔波每次只付给工人部分工资,一边稳定民心保障工程进度,一边塞满腰包实施出逃计划。2013年12 月,工程一完工,工人们就打电话联系乔波,要求支付剩余工资。乔波却说:“我手里也没钱,得等着人家给我结账才行。”起初,乔波还找各种理由搪塞,可没过多久,乔波的电话就处于关机状态,到家里找人却发现大门紧锁。慌了神的工人直接找到建筑公司,被拒后便向人社局投诉,才明白乔波的这场骗局。

  人社局通过多种途径联系乔波,并多次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但乔波拒不露面,也未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迅速将出逃的乔波抓获。庭审中,乔波追悔莫及,几度哽咽:“鬼使神差地拿了人家的血汗钱,带着这钱跑路,不敢接电话,也不敢回家,寝食难安。我这就把钱还给大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波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 18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乔波在审理期间,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所欠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拿到工资的农民工说:“法院不仅帮俺们讨回了工资,还让包工头受到了惩罚,今后如果再有人拖欠我们工资,我们就知道该怎么维权了。”

  【法官提示】因缺乏维权意识及有效证据,容易导致农民工维权难,极易出现非理性维权、群体聚集及因讨薪引发恶性事件等问题。为此,农民工兄弟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务工时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日常注意保留工资单、考勤表、欠条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克扣工资、恶意欠薪事件,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理性维权,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