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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红、范凤军、文连刚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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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4-03
【编辑日期】 2015-04-03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摘要】

(一)简要案情

2007年至2009年,杨成红与范凤军合伙,在家中利用工业火碱、工业双氧水加工生产干牛耳朵、干牛腿皮,后将生产出的干牛耳朵、干牛腿皮作为食品销售给王言来、范崇灯、丰丙勤、丰丕辉、王连宝等人牟利,销售金额达45万余元。2009年至2010年,杨成红又与文连刚合伙,采取同样的手段加工生产干牛耳朵、干牛腿皮,销售给王言来等人,销售金额达29万余元。王言来、范崇灯、丰丙勤、丰丕辉、王连宝等人又将购买的上述食品销售给他人谋利,其中王言来、范崇灯销售金额分别为18万、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成红、范凤军、文连刚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言来、丰丕辉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成红、范凤军、文连刚、王言来、丰丕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范崇灯、丰丙勤、王连宝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杨成红、范凤军、文连刚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年、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92万元、60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言来等人四年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一审宣判后,王言来、丰丕辉提出上诉,临沂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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