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06年,汪西之、汪新军、李胜利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情公司),由汪西之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汪新军负责生产业务,李胜利负责销售业务。2011年11月4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甲醛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并公告禁止在食品中使用后,泰山情公司仍在生产的啤酒中添加甲醛并对外销售。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5月31日,累计生产、销售掺入甲醛的啤酒347735包、19164箱,销售金额164万余元。2013年初,雷昆朋承包泰山情公司生产权、销售权,并聘请汪新军、梁新川负责糖化车间生产业务。雷昆朋、汪新军、梁新川于2013年4月份开始生产、销售添加甲醛的啤酒,至2013年6月22日,累计生产、销售掺入甲醛的啤酒46033包、扎啤5吨,销售金额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在生产的啤酒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汪西之、李胜利、汪新军、雷昆朋、梁新川作为公司负责经营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雷昆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梁新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梁新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泰安泰山情啤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分别判处汪西之、李胜利、汪新军、雷昆朋、梁新川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三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330万元、275万元、35万元、20万元。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