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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还应否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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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淑梅 王阳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4-03
【编辑日期】 2015-04-03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摘要】

2014年6月,詹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不慎撞到路边沟内,致车辆起火,将詹某及乘坐车辆的李某、孙某当场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某、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詹某的继承人登报声明放弃对詹某遗产的继承。李某、孙某的继承人将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父母、儿子诉至法院,各请求判令詹某的继承人赔偿6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能否将继承人直接列为被告。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詹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此案无适格的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原告可变更将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主要是国家或集体)作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在承受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本案应终结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詹某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但如果原告有证据证实詹某有遗产,那么詹某的继承人作为其遗产的实际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各债权人做好詹某遗产的分配任务,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 继承人承担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再次,实践中,当继承人发现义务大于权利时,多会选择放弃继承而回避义务的承担。民诉法规定,满足诉讼终结的条件是没有遗产且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詹某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不能终结诉讼。再者,虽然詹某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因此,只要原告有证据证实詹某尚有遗产,那么詹某的继承人作为詹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仍应将其列为被告。

  本案中,詹某死亡后,留有房屋、车辆保险金等,不论詹某继承人是否登报声明表示放弃继承,均应继续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依法判决詹某的继承人在继承詹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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