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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少年迷途终知返 因材施教 浪子回头金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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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5-31
【编辑日期】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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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少年迷途终知返

因材施教 浪子回头金不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林非法持有枪支及弹药,收藏于自家卧室中。2010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廉江市龙塘路水泥厂宿舍楼303房,从被告人陈某林的卧室中缴获枪形物体2支及子弹13875发。经鉴定,1支枪形物体是小口径步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另1支枪形物体是4.5毫米气步枪,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子弹中,有10000发是双环牌发令弹,50发三双环牌5.6毫米运动步枪弹,1200发三德国产6.35毫米气枪弹,2625发三韩国产5.5毫米气枪弹。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没有就案办案,简单审判,而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并通知陈某林的监护人到法院刑事庭办公室了解了情况。经过阅卷及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陈某林原是廉江市廉中学的学生,该中学是广东省重点中学,在当地口碑很好,被告人陈某林是该校品学兼优的学生,但因为家庭经济环境较差,父母忙于生计,平时对其缺乏管教,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分清对错。因为自身兴趣,被告人陈某林对枪支器械具有浓厚的兴趣,后来其通过网上购买枪支(另有部分配件)及弹药企图牟利,帮补家用,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其监护人在法院刑事庭说明情况的时候,留下了懊悔的泪水,表示孩子非常懂事,迫于生活而忽略了对其严格看管,而孩子为了在经济上帮补家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监护人表示非常痛心,以后一定会对其加强监护教育,让其做个遵纪守法的人,陈某林本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陈某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小口径步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初犯,且是在校学生,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的期间,经过法院的教育,深刻认识到错误,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此对被告人陈某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社会意义

判后,被告人陈某林及其家人均表示深刻认识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感谢法院给予被告人陈某林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将珍惜机会,争取做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并希望与帮教法官及书记员成为好朋友,定期向他们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本案判决生效后,陈某林回原就读的学校继续就读,但因高中课程落后较多,原就读学校拒绝陈某林继续就读,承办法官得知该情况后,根据其兴趣,主动为其联系了某机械学校。现陈某林正在该校学习其感兴趣的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良,为其日后重归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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