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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违规与亲友通信、会见所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不能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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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5-31
【编辑日期】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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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羁押期间违规与亲友通信、会见所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不能认定为立功

——胡某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提示:本案被告人胡某在二审期间未经二审法院同意,与其亲属通信、会见并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的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使得其检举的线索来源不合法,其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

基本案情: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胡某经张某某介绍认识黄某某,在得知黄某某有从越南夹带货物到广州的走私通道后,便与黄某某、张某某密谋利用该走私通道从越南走私可卡因到中国境内贩卖,之后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贩卖、运输,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胡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还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的涉案大量毒品已被现场查获而未流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胡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二审期间胡某通过与家属通信和经看守所同意会见家属了解信息的方式向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分别检举另外一个贩毒团伙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线索,并提供了相关信息。后深圳市公安局根据看守所移交的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二名。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羁押机关违反规定让被告人胡某与其家人通信、会见,涉及胡某两宗检举的线索来源不合法,故胡某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二审宣判后,胡某的亲属申诉提出,胡某所检举的他人犯罪线索都是其在被羁押前所获悉的,胡某在一审宣判之后写信给其亲属只是要求帮忙查找其之前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其他罪犯的联系方式等情况,胡某在收到亲属回信后即向看守所提供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因此胡某不属于通过律师、亲友会见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原审裁定认定胡某的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诉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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