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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强迫劳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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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5-31
【编辑日期】 2016-05-31
【来源】
【摘要】

被告人范某强迫劳动案

                         

案件提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大16周岁、最小年仅13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被告人范某等人专门招收未成年人来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因外出贪玩或外出打工而遇险,故本案在宣判时进行了广泛媒体宣传,警示家长们一定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让未成年子女独自外出打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李某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某厂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某与李某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某(案发时16岁)、苏某某(案发时13岁)、周某(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的劳动。期间,被告人范某对被害人钟某、周某有殴打行为,被告人李某对三名被害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被告人罗某于2013年5月入职后协助被告人范某看管三名被害人。2013年10月20日,经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解救了三名被害人,并将被告人范某、李某、罗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和周某的头枕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罗某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李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范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某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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