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式足球运动中责任认定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张卫国诉西子湖畔网络公司、刘崇山等合同纠纷一案
要点提示:在自助式足球比赛中,参与比赛活动的各方对于行为人的受伤均无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救济不幸者的损失?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就在于界定松散组织行为、自助式足球比赛的倡导者与参加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在自助式足球比赛中发生损害时是否适用。
案例索引: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81号。
一、案情
原告:张卫国。
第一被告:惠州市西子湖畔网络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刘崇山。
第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办事处飞鹅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2年3月8日,第一被告惠州市西子湖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湖畔)在其开办的论坛发帖“35+业余足球联赛即将启动”,载明:一、主办单位:西子湖畔、东江体育场;二、时间、地点:2012年3月17日起逢周六在某体育场举行;三、比赛项目:男子8人制;四、参赛办法:年龄在2012年3月1日前满35周岁的球友,参赛队于2012年3月17日前在西子湖畔所有的网站足球版块报名并下载报名表,每支参赛队报名时必须缴纳2000元保证金(在比赛期间如没有违反比赛纪律和规程规定,赛后全额退还);比赛只收取每场比赛所产生的场租和裁判费用,具体费用稍后公布;八、注意事项:(一)大会统一为参加比赛的所有球员购买意外伤害险;(二)参赛者在比赛期间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自行负责;凡报名参赛者,均被视为接受此条款;十、未尽事宜,由主办单位另行通知。第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办事处飞鹅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其系东江体育馆的所有人,将东江体育馆交给第二被告刘崇山经营管理。第二被告刘崇山表示对某网络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召集信息并不知情,对信息内的相关条款更不知情。原告知悉比赛信息后,报名参加了江西联队。在比赛前,参赛的12支球队召开了赛前会议,讨论有关比赛规则、场地费用、裁判费用、是否需要购买保险等问题。会议中大部分负责人认为此次是简单的业余比赛,出现意外伤害概率小,无需统一购买保险,如参赛者个人有需要可自行购买;对于场地费用和裁判费用实行AA制,费用由参赛队平均分摊。开赛后,江西联队与某联队对决赛中,原告与时新环保联队守门员共同追逐足球,致原告的右脚踝受伤。当时裁判并没有吹判某联队守门员犯规。原告受伤后,被送医住院治疗11天,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认为和被告之间实际上构成要约和承诺行为,原告以行为履行,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由于被告的过错没有为原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造成了原告损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由于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124.76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赡养费、抚养费);2.本案产生的鉴定费2000元和公证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二、裁判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属于一种高风险的对抗性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均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在运动中难免出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故参与者在参赛前应已对该项运动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有一定的预见认知,其自愿参赛视为接受这一潜在危险。本案中,作为成年人且经常进行足球运动的原告,自愿报名参赛,属于自甘冒险行为。
案发后,原告选择提起合同之诉,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完成要约、承诺后,才能构成合同关系;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第一被告于2012年3月8日在论坛发帖“35+业余足球联赛即将启动”,包括原告所在江西队在内的12支球队报名参加比赛,赛前召开会议,由12支球队自行协商比赛规则、场地费用、裁判费用、是否需要购买保险等问题。从第一被告发帖召集足球联赛、第二被告收取场地费用和实际比赛的过程来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行为系倡导性行为,召集球队举行一次较为松散型、费用AA制的业余比赛,故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要约构成要件,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合同关系。
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谓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使被破坏的财产利益恢复至平衡状态,故公平责任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最直接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的此次比赛受伤的经济损失有130997.26元。由于涉及足球比赛的各方及比赛过程中的追逐足球的队员对原告的受伤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及涉及足球比赛的各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同时考虑到第一被告作为足球比赛倡导信息发表方,宜将赛前会议协议不购买保险及其他涉及参赛选手利益的结果在被告论坛及时发布的合理情形,本院酌定原告受到的最直接的经济损失由第一被告补偿20000元,由第二被告补偿5000元。
综上所述,第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办事处飞鹅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惠州市西子湖畔网络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补偿原告张卫国经济损失20000元。二、第二被告刘崇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补偿原告张卫国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