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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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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内乡县检察院 黄立 李玉军 潘柯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0
【编辑日期】 2016-06-20
【来源】
【摘要】

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构成何罪

 

案例

张某原有一个男孩,后又生一个男孩,为了再生一个女孩而将自己的亲生儿子送给其亲戚收养,并且收取了6000元现金,以便用来交将来生女孩的罚金。张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对于此案的定性上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张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本案张某作为儿子的法定抚养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已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意见是张某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张某虽然名义上是把自己的亲生儿子送给其亲戚收养,但是实际上他收受了6000元现金,明显具有出卖的目的,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首先,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是为了能要一个女孩,才把自己的儿子“送”给他人,名义上是送,实际上他收受了他人的6000元现金。因此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出卖目的。其次,客观上张某收受了他人为得到儿子而付出的6000元现金,无论张某主观上将这笔钱作何用途,实际上都是出卖自己的儿子而得到的酬金。最后,在社会危害性上,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精神,其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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