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投保保险吗
一份简单的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该看的不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不该填的瞎填,致使这份保险合同还没来得及发挥它的作用,就因合同内容而发生纠纷,双方唇枪舌剑两上公堂。日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蹊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如是说
原告李某某称,1999年5月张某到我单位推销保险,当时所填投保单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鸿寿养老保险两个险种,按保险公司规定,由张某带我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医生告知我患有心脏病,让过一段时间再来复检。几天后,张某和牛某到我的办公室讲,不需要再体检了,并称原来所填保单有问题,让我在两份空白投保单上签了字。两个月后,张某将正式保险单送到我家,出于对她的信任,我并没有看就把它收了起来,至到2000年6月保险公司另一名业务员到我家办理其它事情时,我才发现原来所购买的重大疾病险种被99鸿福终身保险险种所代替,为此我多次找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现要求解除所签的99鸿福终身保险险种,恢复重大疾病险种,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如是说
被告张某称,我只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聘用的业务员,我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我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李某某的身体状况不仅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要求,而且与其相应的险种完全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另外他不但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而且及时交纳了保费,根本不存在我随意更改投保保单险种的问题,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保险公司则称,李某某所填保单、予收收据及种种调查表均清楚反映,他所要求的是99鸿福终身保险而非重大疾病险种。事后保险公司按李某某的条件同意为其承保,并向其送达了99鸿福终身保险险种的保单、首期保费正式收据、送达保险单通知书,其在签收后并未提出异议。本案所涉及的投保单尽管由张某代填,但从形式上由李某某签字认可,内容也是真实的,就应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对于原告要求恢复重大疾病险种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从来没有签订过这一险种,因此不存在恢复的问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给说法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保险业务其专业性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客户应该知道的险种、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含义等如实告知客户,双方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在本案双方均认可李某某最初欲投的是重大疾病险和鸿寿养老保险,按保险公司出示的李某某生存调查表,李某某没有重大疾病,应当允许其投保重大疾病险种,但为何李某某又改变初衷将重大疾病险种改为99鸿福险种。按张某所称,重大疾病险种需要到省里审批,当时又遇保险费将要涨价,在此情况下,李某某为了涨价前入保才改变了险种,但李某某否认此说法,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且按双方提交的证据,在1999年6月4日,李某某投保了三种险种,其中有重大疾病险种,若张某的辩称成立的话,李某某当时就没有必要再填写重大疾病险种投保单,而后再予以作废。因此,张某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张某在为李某某办理保险手续时,违规操作,代李某某填写投保单、代交保险费等,使李某某在99鸿福险种投保单及保单送达通知书上签名时,仍认为是重大疾病险种。李某某在第二年交纳保险费时,发现险种被改变,即向保险公司书面反映,并经多次协商未果而提起诉讼。从本案纠纷发生的过程看,李某某称张某隐瞒事实真相,私自改变其险种的主张是成立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双方所签的99鸿福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所收该保险费应予返还。李某某对投保单等审查不严,盲目签名,对引起本案纠纷亦有责任,其利息损失自负。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遂作出如下判决:
解除保险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99鸿福终身保险,由保险公司返还李某某28540元。同时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恢复重大疾病保险的请求。
说三道四
综观全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将代李某某投保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改变为99鸿福终身保险是否经过李某某的同意?是否尽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这一点上双方各执一词,难辩真伪,作为法院来讲,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况已不可能,那么法院为什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呢?这就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投保人也就是消费者来说,其始终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让消费者熟知其特殊而复杂的运行机制和经营规则是不公平的。在本案中当投保人李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诉讼请求时,作为专业机构的保险公司有可能也应该提供李某某要求变更保险类型的证据,这才符合公平的原则。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又违规操作,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代缴部分保费,则理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如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这一方面说明了保险这个行业正在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了解,同时也说明了保险公司在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仍延袭招聘业务员的习惯,业务员流动性大,且部分素质较低。他们靠招揽业务量的多少来获取佣金,投保和理赔分离,使得部分业务员在利益的驱动下,或与投保者内外勾结,侵占国有资产;或恶意曲解保险内容,使投保人产生重大误解;或裹携保费,一走了之等等,使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的保险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入我国保险市场,虽然为我们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规范的操作规程,但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和竟争,经济规律和追逐利益的本性,决定了这是一场残酷的与狼共舞的游戏,这对正处在起步阶段的民族保险业来讲,已形成兵临城下之势,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不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务的运作机制和经营规则,常常因自身制度的不完善,而和这些宝贵的投保人对簿公堂的话,那么我们的保险业输的就不只是这起官司,输掉的将是整个保险业的市场和保险公司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