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在缺陷产品诉讼中的运用
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疗纠纷等八项民事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本文就结合一起消费投诉,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2003年4月份,消费者王某在一家超市买了一只不锈钢饭盒。在第一次使用时,王某将装有饭菜的饭盒放在铁锅里蒸饭。没想到在加热的过程中,饭盒突然爆炸,掀翻了铁锅,王某的手臂也被泼撒的开水严重烫伤。经过检查,发现爆炸原因是由于饭盒盖是双层密封,没有排气孔,在受热过程中饭盒内气压过大,顶开盒盖造成的。在消协调解过程中,厂家坚持饭盒的双层密封盖是为了防止饭菜的汤汁撒漏而专门设计的,没有质量问题,饭盒爆炸完全是由于王某使用不当造成的。消协认为,饭盒通常是可以被用来蒸饭的,而且厂家没有在该型号饭盒的使用说明中注明“不准加热”字样,因此认定商品存在缺陷,并要求厂家赔偿消费者的一切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的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投诉。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它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本案中,该型号饭盒具有特殊用途,因此对使用中要注意的事项应当明确警示。然而,其使用说明中根本没有任何警示标记,显然存在指示缺陷。如果受害者因此类产品缺陷而提出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将本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该案中王某只需证明购买的饭盒已爆炸,并直接导致其手臂被爆炸溅出的开水烫伤的法律事实,而无需举证其产品存在指示上的缺陷。负责证明饭盒无缺陷以及这种缺陷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责任,则由厂家承担。
为什么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本案而言,相关责任非常清楚。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产品缺陷都能够被轻易发现。如发生因为产品的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和制造缺陷致人损害,如果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意味着原告要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因为消费者同生产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成分、结构、生产流程、性能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让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举证不合理,同时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这里要指出的是,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表示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否定,它只是相关法律具体化和明确化的体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条也规定了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也就是说,生产者只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免责事由,则可进行有效抗辩,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有过错,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在《产品质量法》中的最初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