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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被损毁 精神赔偿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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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南省西峡县法院 王玉信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8
【编辑日期】 2016-06-28
【来源】
【摘要】

婚礼录像被损毁 精神赔偿谁承担


  案情:

目前,河南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世纪婚纱摄影公司赔偿杨某夫妻二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03年5月2日,家住西峡县农村的赵君与刘某(化名)在本村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亲戚朋友无不为这对年轻人举行的热闹场面而感动。婚前他们专门在婚纱摄影公司请了专业摄影师为其录像,准备把这一婚庆的大喜日子在电视上播放。但谁知录像师忙前忙后把这一婚礼的全过程录制完毕后在后期的光盘制做当中,因电脑出现病毒而未制作成功。赵君得知此录像被损毁后感到非常生气,要求世纪婚纱公司予以赔偿精神上造成的损失3000元,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世纪婚纱摄影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西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赵君夫妻二人举行婚礼时为了将这一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刻记录下来与被告约定由其对婚礼全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VCD光盘,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服务费用,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服务合同,被告婚纱摄影公司即负有按二原告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原告的义务。但由于世纪婚纱摄影公司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二原告美好婚姻的录像资料不复存在,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与精神利益有关的规定财产权,因婚礼录像资料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截有重大感情,价格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同时纪念物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给赵君夫妻二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失,为此,赵君夫妻二人诉请世纪婚纱摄影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但对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做出如上所述的判决。

   法官评析:

婚礼录像是一种不可重复的特种纪念。录像保护的本身是一种婚姻承诺幸福的象征,夫妻风雨同舟、白头偕老的特种含义。为此,现在的年轻人结婚都选择婚礼录像这种终生保留幸福时光的形式而充实完美的人生。

但令人感到可惜和遗憾的是赵君夫妇俩人在隆重的婚礼之后,其录像因电脑以外的原因没有永久的保存下来,加上在农村陈旧的封建观念,认为是一件很不吉利的事,给这新婚夫妻头脑中留下了终生遗憾。事到如今,被告也不是出于故意,愿意向原告赔礼道谦,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讼法院所在地方人均生活水平。结合本案婚纱摄影公司侵权行为并非故意,且事后被告积极采取了补救办法,不仅退回了新收取原告的录像费用,面且愿意给予二原告适当的精神补偿,同时参照该县2003年农村人均生活水平,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做出如上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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