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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涉嫌犯罪被羁押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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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浚县人民法院:刘国禹 单朝民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6-28
【编辑日期】 2016-06-28
【来源】
【摘要】

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涉嫌犯罪被羁押法院应如何处理


赵某,女,26岁,汉族,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八里井村人,农民。刘某,男,26岁,汉族,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后毛村人,农民。双方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刘飞(化名),4岁。2003年6月,刘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盗窃犯罪,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今年8月赵某以被告刘某涉嫌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起诉到浚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婚生孩子刘飞,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等。

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不应受理:(1)因刘某涉嫌犯罪被羁押,如受理涉及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不易查清,无法分割,更有甚者,有些夫妻共同财产如存单,很可能是盗窃犯罪所得,属赃款赃物,应予追缴。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只有在刑事部分处理清后,才能对有关夫妻财产查清。当然,如果仅仅就离婚之诉请予以受理,告知其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可另案处理(被告并非下落不明),这种孤立处理案件的方法,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更割裂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因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羁押中,尽管法院按证据规定给其下发了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通知,实践中,其行使这些诉讼权利仍受很大限制。(3)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管理较严,此时受理离婚诉讼,法官询问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开庭审理,都有很大困难,如处理不好,很可能影响侦查工作。(4)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带来严重心理负担,不利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侦破案件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法院以不受理为宜,但应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

二、应予受理。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涉嫌犯罪羁押,原告就不得行使诉权。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可以行使,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的受理条件,公民就可以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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