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法官评析
丈夫当众宣称妻子有作风问题是否构成犯罪?
【字体:
【作者】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宋红卫 徐英杰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7-04
【编辑日期】 2016-07-04
【来源】
【摘要】

丈夫当众宣称妻子有作风问题是否构成犯罪?


本网讯:刘某(女)与张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张某怀疑刘某和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04年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到刘某的单位,看见刘某和其单位的男职工在房间说话,非常生气,次日晚上9时许,张某又到刘某的单位,拉着刘某回家,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将刘某从楼上拉到大街,对刘某进行辱骂,并大声向围观的人说刘某有生活作风问题,从而引发诉讼。案件在审理中,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辱骂是常有的事,这种现象本该避免,但由于各人的性格、素质、修养等不同,难免会发生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争执,所以说,本案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触犯的罪名应为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或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张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定诽谤罪。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即也认为本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的行为所宣称的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所谓的作风问题,并没有使刘某产生不良的后果,属情节轻微,不应认定构成犯罪。但张某的行为应属民事侵权行为,刘某可依法对张某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这是不成立的,因为,诽谤罪的构成必须是情节严重,而本案张某的行为仅是怀节轻微,故不应认定为犯罪。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