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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者因工受伤能否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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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郭生祥 李曼曼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7-04
【编辑日期】 2016-07-04
【来源】
【摘要】

未签订劳动合同者因工受伤能否定为工伤?



  【案情】张力自2000年起受聘于我市某小学,并在该校负责门卫保卫工作。 2003年1月29日,张力在夜间值班时,因燃煤取暖炉的烟囱老化堵塞,而导致其吸入一氧化碳中毒,经市中心医院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后迟发性脑病,经河南省精神病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后迟发性脑病智能极重度减退,伤残评定为一级。遂张力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评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书的劳动关系属于我国法律上认可的劳动关系,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协议书,面对时下找工作困难这一局面,劳动者也并不太注意签订劳动协议书这一事项,这也让用人单位钻了空子,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便自以为有理由推卸责任,拒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我国法律素来是保护弱者的,用人单位虽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书,但实际上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在我国法律上也是同样被认可的。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案中,原告张力与被告方学校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2000年起张力就已经在该校工作,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张力即可称为该校职工,且张力是在工作期间因燃煤暖炉的烟囱老化堵塞,而导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的,后又经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绪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捏,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以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土法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张力的伤残形式符合工伤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法院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张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823.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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