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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犯罪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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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竹庆平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7-05
【编辑日期】 2016-07-05
【来源】
【摘要】

对青少年犯罪的反思

从赵留鑫弑父伤母案谈起


一、基本案情:

赵留鑫,男,汉族,19岁(1984年5月9日出生),河南省登封市人,中专文化,捕前系登封市林场工人。2002年8月1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2003年10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留鑫酒后回到家中,向其父赵某某、母亲尚某某要2000元钱,遭到拒绝,遂与其父发生争吵。赵留鑫即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照其父胸部等处连扎十三刀,将其父捅倒在院内,其父赵某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赵留鑫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到其父母的卧室,照其母尚某某的头部连砍数刀,后逃出家门,被接报警后赶到的巡警在巷口抓获。赵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尚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被告人赵留鑫酒后仅因向父母要钱不成,竞持刀行凶,杀死其父,砍伤其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留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2004年4月25日,故意杀人犯赵留鑫在郑州被执行死刑。

二、对本案的反思

赵留鑫弑父伤母,罪行极其严重,判处其死刑实属罪有应得。赵留鑫现已被执行死刑,结束了其短暂的罪恶人生,但伏案沉思,本案不能不给人以以下反思:

首先,本案暴露出了“德化”教育方面的缺失。良好的品德既是一个人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一个民族精神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中国是礼仪之邦,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赵留鑫弑父伤母,从表面看,他是因向父母索要2000元钱未逞而杀人,但从其内心深处看,可以说他的人性泯灭,道德沦丧达到了极致,是对中国传统美德的背叛,严重地背离了我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那么,对于担负着“德化”教育主要责任的学校、家长,面对这血淋淋的教训,又是做何感想呢?赵留鑫杀人案再次向我们敲响警钟,“德化”教育不可少,以德治国任重道远。

其次,此案暴露出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上的被动和乏力。目前,在我国城市和农村均广泛地建立了基层调解组织,这些基层调解组织是调解解决社会、家庭纠纷的重要渠道。然而,据本案卷宗材料显示,赵留鑫原来曾多次对父母施以辱骂和暴力,善于忍耐的父母也许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从不求助他人,更不愿求助调解组织介入,对于赵家长期存在的家庭纠纷,当地基层调解组织应当有所了解,如果当地基层调解组织能主动介入,赵留鑫的父母能予主动配合,血案也许能够避免。因此,充分发挥并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机能,增强调解组织介入纠纷的积极性,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对解决民间纠纷、化解家庭矛盾,预防、减少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此案暴露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据赵留鑫本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反映,赵留鑫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说一不二,生活优越,从小长期形成的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纵容迁就,没能及时予以纠正。赵留鑫不良品格的形成再一次说明家庭良好的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一个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良好品格的养成,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教育综合合力的结果,家庭教育不可等闲视之。

第四,此案还暴露出了现行立法对处置家庭暴力行为上的某些缺陷和空白。我国现行刑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的治罪条款有两个:一是第257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是第260条的虐待罪。但这两种犯罪都有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且属于“告诉才处理”,不能或很难适用于类似赵留鑫先前对其父母的暴行。 因此,如何在法律上完善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惩治体系,是值得反思的又一问题。

最后,此案还反映出人们对来自亲情侵害防范意识上的缺失。本案是典型的亲情侵害。可怜天下父母心,赵庆普在看到其子赵留鑫持刀威逼时,仍言:“你还敢动真的”?他无论如何都不会相信自己的亲生儿子会狠下毒手,更不会相信儿子会致老子以非命。其实,现实生活中的“亲亲相害”案件并不少见,而这些案件的发生都有一个过程,都会有一些征兆,并不是绝对的防不胜防,也不是没有其他求助渠道,只要保持应有的警觉,血案是能够防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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