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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伤害,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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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张智峰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7-19
【编辑日期】 2016-07-19
【来源】
【摘要】

婚内伤害,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案情]: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8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后被判不予准许。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妻子吴某有外遇对其怀恨在心,2003年10月19日10时许,张某酒后从外面回到自家土杂店内将长约40公分、宽3公分的单刃木柄尖刀藏在左袖筒内,然后站在门面房前,故意大声辱骂妻子吴某挑起事端,吴某跑到张某跟前欲动手打他时,被告人张某用右手抽出尖刀,向吴某的右胳膊、左侧后腰部位连捅两刀,致使吴某脾破裂(现已摘除),左侧第九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受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今后生活补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自己的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医疗费11975元、伤情鉴定费230元、护理费1200元,共计1340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受害人吴某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系夫妻关系,家庭财产尚未分割,被告人没有独立的财产,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均为法律上独立的自然人,对自己的人身健康都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受害人的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当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析]: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能体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应当予以确认。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吴某享有法律上独立的公民权利,且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某不能因为是吴某的丈夫而随意伤害妻子吴某,同时吴某也不能因为是丈夫伤害了自己而丧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吴某虽为夫妻关系,但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能得到的经济赔偿,系吴某个人财产,并非家庭共同财产。

第四、虽然张某与吴某的家庭财产尚未分割,但不影响对张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数额的界定。虽然张某目前没有独立的财产,但若双方离婚后,吴某可以从张某分得的财产中得到赔偿。故判决主文中采用了“被告人张某以自己的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的判决词,清晰可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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