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肖梅与周涛二人均系再婚。2001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后双方因子女抚养及经济问题发生纠纷,2004年6月,周涛向法院提出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发生了争议。原来,结婚前肖梅为筹备结婚,购买一套20万元商品房;另外,肖梅还有一个店面出租。对于商品房和店面,肖梅认为属于她婚前财产,应归她所有;周涛则认为他们夫妻已经共同生活了三年,对于店面和房屋这样重要的生活资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二种观点,究竟哪一种是正确的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肖梅与周涛对商品房和店面两处不动产没有约定,它不因肖梅与周涛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上述两处不动产应为肖梅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