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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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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汝南县法院 郭伟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15
【编辑日期】 2016-08-15
【来源】
【摘要】

此案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2003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医院签订了一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粉刷门诊楼墙壁,每平方米1.5元,面积以施工完成的实际面积为准;某医院暂付2000元材料款,工程验收后,以实际粉刷面积计算,医院将余款一次付清。李某按约完成工作后,因为某医院负责人更换,双方并未验收确定粉刷墙壁的面积。被告拒绝付款。现原告持合同起诉,要求医院支付剩余报酬7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粉刷墙壁的面积没经验收,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数额没依据。

关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由谁负举证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一、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粉刷墙壁未经验收,主要责任在被告,被告现已实际使用该粉刷墙壁,视为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成果已接受。原告对自己的工作情况最了解,其主张的面积应是可靠的。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的面积有异议,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如果被告无反驳证据,应认定原告主张的面积准确。

二、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的事实,一是被告按合同应支付报酬,二是被告应支付报酬的数额。但因为合同中对报酬的约定不具体,要以粉墙面积来确定,原告就要对自己完成的工作量负举证责任。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是:一、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9000元报酬。对第一个事实,被告无异议,原告无需举证。对第二个事实,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报酬是9000元,只约定了每平方米的报酬。原告对主张的被告应支付报酬9000元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粉刷墙壁的面积。因此,原告只提交一份合同书,并未完成举证责任,还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粉刷墙壁的面积。

再者,本案中,原告并没有穷尽自己的举证。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测量粉刷墙壁的实际面积,从而证明自己应得报酬数额。

综上,原告应对其主张的被告应付报酬9000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对此数额不认可,原告又不愿申请勘验,那么,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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