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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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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野县人民法院 魏少永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16
【编辑日期】 2016-08-16
【来源】
【摘要】

经审理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应如何处理?


陈某(女)家与乔某家系邻居。2003年12月16日,两家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相互吵骂,继而发展为相互撕打,造成陈某头胸部软组织损伤,共花去医疗费425元。经鉴定,陈某的面部损伤为轻微伤二级。陈某在向乔家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乔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000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纠纷发生时,陈某和被告之妻何某相互撕打,陈某的丈夫和被告乔某相互撕打。双方在撕打过程中,致伤原告陈某的是案外人何某,而不是乔某。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

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权是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而存在的,原告诉被告是错告,真正的义务承担者应是何某。原告错列当事人是程序上应解决的问题,而不应作实体处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仅剥夺了原告对乔某的诉权,而非剥夺了原告向何某所主张的权利,原告仍可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剥夺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因此,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陈某在群殴中被致伤,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符合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如果裁定驳回其起诉,则剥夺了原告的诉权,是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规定的。至于原告是否有胜诉权,则应在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

对原告错列被告而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长期以来争论较大,这主要涉及到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及如何如何正确适用的问题。

所谓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所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的诉权的司法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所作出的评价。2、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缺乏胜诉的证据;3、对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而对驳回诉讼请求,则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错列被告起诉的,由于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应裁定驳回。

对本案,笔者认为,应适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即应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与此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明确的被告,有一定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故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的诉权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也就是请求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就不能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当然地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对不具有胜诉权的,法院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伤是由被告乔某所致,法院经审理查明致伤原告的并非被告乔某,而是案外人何某,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有侵权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没有胜诉权,所以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乔某的诉讼请求。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否定原告陈某对被告乔某的诉权。但是,原告陈某仍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另行起诉何某,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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