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坠楼谁之过?
2002年1月5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某乡中学教学楼平静如常,然而一场灾祸却正在悄悄降临。上午第三节下课铃声一响,在三楼上课的初三二班男生丁某便来到走廊上休息,此时,三一班女生梅某也走了出来,二人一见便开始嬉戏,梅某挠丁某痒痒,丁某怕痒便蹲下身,此时梅某嬉笑着要走开,谁知,丁某误以为梅某又要挠其痒痒,便闪身向后躲,此时,惨剧发生了,丁某正好躲到栏杆损坏钢筋缺失处,人一下子从三楼坠下,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丁某先后在县市医院住院治疗三次,虽然骨折痊愈,但右腿仍然跛行,行走时疼痛。2005年6月,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丁某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学业也为此而中断。
2003年7月30日,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未按时到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2004年12月14日,丁某再次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乡中和梅某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多元。
郾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丁某下课后与同学嬉戏,不注意安全,从楼上坠落摔伤,自己应负30%的责任;被告某乡中不注意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教育,教学楼栏杆损坏后缺失没有尽到及时维修的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梅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乡中学赔偿丁某12459.01元,梅某赔偿丁某4983.6元。
宣判后,某乡中学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丁某两次提起诉讼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查明真相后审理认为,丁某在自己受伤后一年半后才提起诉讼,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丁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某乡中学上诉理由成立。而梅某未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服判,应予认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丁某对某乡中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