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划建房还要承担通风采光侵权赔偿责任吗?
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手续后,按审批规定建成10层办公楼并投入使用。其北侧住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通风、采光损失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纠纷。《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一方因自己建造房屋等给相邻方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某公司进行建设施工,是经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从行政法律关系看,合乎法律规定。但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该公司在审批后所建的10层大楼对北侧住户的通风、采光造成一定的影响,侵犯了北侧住户的通风、采光权,应当进行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北侧住户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理由是:一、行政诉讼法为该相邻权的保护设置了救济途径。本案所诉的通风、采光相邻权属于民法范畴,本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实施的与其他当事人相邻权有关的行为是经行政机关批准、许可的,其建设行为合法有效,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其他当事人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相邻权人有对行政主体作出的涉及相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目的是保护行政行为民事主体享有的相邻权不受侵害。二、本案纳入行政诉讼可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统一。北侧住户如果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则存在司法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即至少存在两种裁判结果:一是直接判决建设单位赔偿,而建设单位则可进一步提起行政赔偿;二是以建设行为合法有效为由,驳回民事赔偿请求,北侧住户又将提起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获得赔偿。可见,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纳入行政诉讼将直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在审查该建设项目时,必须执行规划法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和说明,在综合考虑各住宅楼间距的设定、日照要求以及通风、消防、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因素的情况下,才能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判定是否侵权的统一标准,也是判决行政赔偿的事实依据,这将有效解决相邻权纠纷。三、该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可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行政许可行为日趋规范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