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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被部队靶场子弹击伤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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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登封市法院 郭丛生 王天朝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29
【编辑日期】 2016-08-29
【来源】
【摘要】

扫墓被部队靶场子弹击伤谁应承担责任


何某于清明节携家人到公墓为父母扫墓。当天,某铁路中学组织学生到解放军某部进行国防教育。经部队领导同意,安排学生到部队靶场进行打靶训练,并在禁区内设立了警戒标志。公墓位于距靶场500米以外的半山坡上。何某在扫墓时,被从靶场飞出的一颗子弹击中右腿。何某住院治疗近一个月,花去医疗费15000余元,并造成7级伤残。何某向学校及部队追索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部队靶场设置符合要求,安排学生在靶场打靶符合有关军事法规要求。在进行射击训练时,在靶场内设置了警戒标志。何某扫墓时中弹受伤属意外事件,学校及部队主观上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部队进行射击训练属高度危险作业,由于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所以国家对靶场的设置有严格的安全要求。本案中学生打靶时射出的子弹因跳弹飞出靶场将何某击伤,该事实即可证明靶场的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由于本案属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损害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且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何某扫墓自身无任何过错。意外事件应是过错归责原则适用场合下的免责事由,而无过错归责适用的场合没有过错要件的考虑,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因此,某中学及部队以意外事件为由主张免责,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理论依据,应对何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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