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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食喷洒农药的水果而中毒能否要求园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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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登封市法院 郭丛生 王天朝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29
【编辑日期】 2016-08-29
【来源】
【摘要】

偷食喷洒农药的水果而中毒能否要求园主赔偿


许某承包了本村的一片果园。因果树发生虫害,许某喷洒了甲胺磷农药。一天晚上,同村的岳某偷摘了已喷洒农药的苹果,食用后造成农药中毒,被送到医院经抢救脱险。岳某要求许某承担医疗费用,许某认为,岳某是因偷食苹果才造成农药中毒的,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医疗费用。双方发生纠纷,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岳某偷摘别人的苹果,其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后果应由岳某自行承担,园主许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应赔偿岳某的医疗费用,但岳某自己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许某的责任,理由如下:

许某喷洒农药的目的虽是为了防治虫害,但甲胺磷是一种剧毒农药,已被国家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许某喷洒农药后,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因此其行为对周围环境构成了高度危险。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免责的法定条件是受害人的故意。虽然本案中岳某偷摘水果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但该故意并不能构成许某的免责事由。因为法律规定的“故意”,指的是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岳某对偷食苹果而造成农药中毒的后果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故许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岳某偷摘别人的苹果,其行为属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适用过失相抵,减轻许某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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