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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按民事案件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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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睢县人民法院 余方海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6-08-30
【编辑日期】 2016-08-30
【来源】
【摘要】

该案应按民事案件重新审理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己是相邻邻居。原告家唯一的出路必须经过被告家门口。由于双方素有矛盾,被告将出路用砖墙堵住大半,造成原告出入不便。原告遂诉诸法院法院受理后,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清除出路上的障碍物(砖),于是法院下发了民事调解书。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是申请法院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告清除了出路上的障碍物(砖),恢复了原告所必须出路的现状。过了数月,被告再次在出路上垒起的砖,原告向法院反映要求重新执行。

  针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法院应重新执行。其理由是:1 此案虽经法院强制执行但事后被告又在出路上设置了障碍物(砖),属于执行过程中的反复现象;2 被告设置障碍物(砖)的目的和原先一样,不让原告通行,造成后果也和原先一样,致使原告出行不便,法院不必重新按民事案件审理。如果法院审理,也仅仅是对案件重复审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与立法本意不相符;3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它对被告以后在出路上设置障碍物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没有失效。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以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该条赋予法院重新执行权。因此法院应重新执行,于法有据,于理相合。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诉被告堵住其出路,侵犯了相邻权,法院调解并已执行完毕。被告再次在出路上设置障碍物(砖),是一中新的民事违法行为,应该按民事案件重新立案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1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通过执行,被告拆除了其设置在出路上的障碍物(砖),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目的已达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整个诉讼程序也就是宣布结束。作为该案事实所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其法律效力随着该案的结束而终结。2 本案中的调解书法律效力只溯及过去,不涉及未来。此案调解书是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特别是被告对以前在处理上设置障碍物(砖)的行为,认识到不对,自愿清除障碍物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原,被告双方将来应享有的权利或应遵守的义务。法院执行的依据是该民事调解书,故此调解书效力不能涉及到后来发生的行为。3 该案如重新执行,势必造成执行案件不能执结,因为被告每次设置的障碍物行为都能导致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这与民事诉讼发的宗旨相违背。4 重新按民事案件立案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的条件。即针对本案,在事实上有新的民事违法行为的出现,也就是说被告重新在出路上设置了障碍物,虽其内容,手段,目的,后果,性质与过去相同,但他们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因而应把它看做是一个独立的行为重新立案。5 本案中的反复,不是执行中的反复,而是侵权行为的反复,原先的侵权行为经法院调解后,被告又实施了新的行为,从而产生新的法律事实,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6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可以没收其设置的障碍物,对其行为进行罚款,及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如果我们仅判决被告予以清除其设置的障碍物,那么执行后,被告再实施其行为怎么办?这势必增加原告的诉累,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民事制裁措施,才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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