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当防卫中是否无任何限度限制
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正立,农民。胡正立与胡小强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胡小强吃亏。次日凌晨1时许,胡小强到胡正立大门前擂门喊叫,胡正立怕再惹事端,没敢应声开门,胡小强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柴油进行放火,欲烧胡正立房屋。迫于无奈,胡正立开门出屋,胡小强见状就手持木棍朝胡正立打去,胡正立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胡正立将胡小强打昏在地,胡正立怕胡小强爬起再打,胡正立就又用钢筋朝胡小强头部打去,直致胡小强死亡。
二、分歧意见
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胡正立为摆脱胡小强的不法侵害而将胡小强打死,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胡小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三、评析意见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是否没有任何限度限制?我们认为,无限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本案胡正立在胡小强已无力侵害的情况下继续“防卫”,不能适用无限防卫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要适用无限防卫,必须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三项条件。同时,作为特殊的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且是为了制止这种犯罪行为,法律才允许防卫人实施不受防卫限度限制的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主要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做斗争,并不是授予公民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完全不受限制的防卫。对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无限防卫不应该有必要限度的限制;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在以下情况下,如果实施或者继续实施无限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1)危害结果已经造成,侵害者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明显意图,不能实施无限防卫;(2)侵害者自动中止了侵害,不能实施无限防卫;(3)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不能继续实行无限防卫。
总之,无限防卫是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实施的足以保护被侵害人不再受伤害并且不受防卫限度限制的正当防卫。对于在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丧失继续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以无限防卫为由对侵害人实施加害,则构成故意犯罪。因此,对于犯罪分子实施了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已经主观不愿或者客观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无瑕防卫就应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本案中胡小强已无力侵害,而胡正立仍继续用钢筋打击其头部,这时胡正立的行为已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其应当以故意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