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王某(男)和李某(女)是夫妻,家住河南省禹州市,1998年8月7日,王某在一次出差时一去不回,也一直不和家里联系。2003年3月20日,李某向法院申请王某死亡,法院依法做出了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2004年4月,王某在广州和刘某相识,并于2004年10月21日在与刘某在广州登记结婚。此案中就王某在不知道法院已宣告自己死亡的情况下,与刘某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因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在形式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失。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王某在婚姻关系消失以后又结婚的行为能构成重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在主观上具有重婚的故意。离家出走后,其并不知道被宣告死亡。在此情况下,王某即明知自己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并与刘某结婚,其在主观上具有重婚的故意。
其次,在客观方面具有重婚的行为。从理论上讲,民法中设立宣告死亡制度是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处于不确定状态。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作为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受婚姻关系约束的一个佐证。只有被宣告死亡之人在返回原居住地后,其配偶已经再婚的情况下,其原婚姻关系才对其失去效力。在此之前被宣告死亡人都要受到婚姻关系的约束。因此,王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也即其婚姻关系仍对其有约束力的情况下与刘某结婚已经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