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案情]
2004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许某趁本村被害人贺静(孕妇)丈夫外出打工之机,遂到其家对贺静说“你男人又不在家,咱们只是玩玩,又不来真的”,在贺不同意的情况下,许某遂实施暴力强行拉拽并抠摸被害人乳房和阴部,对贺静进行猥亵,贺不从,极力反抗。后贺婆母回家,被告人许某即离开。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两次窜至本村孕妇贺静家,趁其家无人之机,采取暴力、威胁、拉拽等手段,因贺静极力反抗,许强奸未遂,其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采用暴力强行拉拽和抠摸被害人乳房和阴部,虽然许某在当时说“只是玩玩,又不来真的”,但是其具有和贺静发生性行为的目的,所以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已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趁被害人贺静丈夫外出打工之机,进入被害人贺静住室,对被害人进行言语挑逗、实施暴力强行拉拽和抠摸改害人的女性特征部位,其行为符合猥亵妇女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猥亵妇女罪。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被告人许某具有强奸犯罪的故意和强奸犯罪的行为,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六个月。
[审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要有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抠摸、搂抱、鸡奸、手淫等下流手段,猥亵妇女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 目的。结合本案,被告人许某趁本村被害人贺静(孕妇)丈夫外出打工之机,遂到其家对贺静说“你男人又不在家,咱们只是玩玩,又不来真的”,在贺不同意的情况下,许某遂实施暴力强行拉拽并抠摸被害人乳房和阴部,对贺静进行猥亵,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拉拽、强制猥亵贺静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同贺静发生性交的故意,只是以性刺激和性满足为目的。
其次,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强制猥亵行为与一般猥亵行为是不同的,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才作犯罪处理,情节一般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被告人许某刑事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