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与其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
李某系某国有企业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4月6日,因企业经营困难,李某从该企业下岗。下岗后,企业未向李某发放生活费,但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李某自己则一直从事个体经营。2016年3月,李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分歧】
对于企业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企业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下岗人员与企业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下岗人员无需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也很难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企业即使未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且无需向原企业提供劳动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下岗系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源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是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一种客观反映,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诸多深层次矛盾的综合结果。对于特殊事物要特殊对待,下岗职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于不能与一般的劳动关系等同看待。
一般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工资福利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显著特征在于:一、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下岗职工无需向原企业提供劳动,也不太接受企业管理,且企业也无需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认为其系徒有劳动关系之名无劳动关系之实,双方不具有真正的劳动关系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些建立在真正的劳动关系之上的权利义务,双方是不能实际享有或承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是对二倍工资制度的创设性规定,开创了二倍工资制度的先河。但我们再仔细研读一下,你会发现该条强调了“用工”一词。即只有“用工”才是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否则则不能适用二倍工资制度。什么是“用工”,笔者认为,只有实际提供劳动才能称作“用工”。对于下岗职工而言,其已不再向原企业实际提供劳动,不能认为原企业对其在“用工”。既然原企业已不再“用工”,当然无需向下岗职工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对于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其不存在适用二倍工资制度的前提。
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企业未与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其也是没有操作的可能性。二倍工资的支付必须建立在劳动者有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对于下岗人员,原企业已无义务且实际未向其支付工资。既然下岗人员已无工资,何来二倍工资之说。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即使未与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