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轻伤二级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
【案情】
陈某在张某屋后搭建柴棚,2016年1月13日,张某将陈某搭棚的一个木桩推倒,陈某遂拿起木棍欲去撬张某家的猪栏门,双方因此事发生冲突,张某遂手持镰刀将陈某的头部砍伤,经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头部进行伤势鉴定,陈某额部挫裂伤构成轻伤二级。针对张某是否应该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问题上产生分歧。
【分歧】
张某是否应该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额部已构成轻伤二级,伤势严重,严重造成其人身损害,张某理应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轻伤二级是由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它是判定肇事人是否应追究刑事犯罪的依据,陈某构成轻伤二级不一定就构成伤残。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区分对待,不能一概而论。陈某的伤势是否构成伤残应移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势进行伤残鉴定,由鉴定机构来评定,只有鉴定结构鉴定受害人构成残疾,陈某才有权要求张某支付残疾赔偿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中国的伤残等级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当前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有效鉴定标准,分别是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以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这些鉴定标准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的评定标准,各自的评定依据以及程度都会有些不一致,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的10级不见得在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中就能评定为10级。不过,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施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统一了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
第二、轻伤二级鉴定是公安机关针对受害人的伤势所做的一种人身损害程度的鉴定,它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是公安机关判定肇事人是否应被追究刑事犯罪的重要参考依据,其鉴定的标准低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不能作为评判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第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对残疾赔偿金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受害人构成了残疾,其才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残疾赔偿金。因此,受害人是否构成残疾,因由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其鉴定的依据也较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严格,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的鉴定才是我们确定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残疾赔偿金的核心依据。
综上,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我们在确定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时,应看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是否作出受害人构成伤残的鉴定报告,而非看公安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员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的结果。如果受害人没有提供该重要证据,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就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其请求当然不应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