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胡某与陈某于199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女儿陈小妹(化名)。为了生育一儿子,躲避计划生育,原、被告想到了假离婚的方法,便于2002年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在家乡盖起了一栋三层房屋,于2004年生育儿子陈小刀(化名)。2015年6月,陈某在外务工期间意外死亡,获得一次性补偿608449元。胡某以妻子名义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但陈某的母亲王某不同意。
【分歧】
胡某能否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陈某已经离婚了,房屋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故胡某没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虽然与陈某离婚了,但是离婚后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儿子,最重要的是家乡的房子是离婚后才盖的,所以胡某可以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为胡某与陈某已经离婚,故其不能主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可以主张分割房屋,但是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无权主张。
首先,陈某死亡后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陈某的遗产,应当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胡某与陈某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故其无权继承陈某的该笔遗产,这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依法由其陈某的父母及其子女继承。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胡某虽然与陈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离婚之后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形成了同居关系,房屋也是他们同居期间一起盖起来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故胡某有权主张分割房屋。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