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与黄某原系师徒同事关系,陈某未婚孤身一人,无亲戚走动,生前一直与黄某保持良好的互相照顾扶助的关系,双方感情形同母女。2010年10月,黄某、陈某签立《委托书》,载明:陈某委托黄某作为监护人,负责其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费用从陈某的工资内扣除。在陈某入住福利院的两年中,黄某每周都固定都看望并偶尔花钱买物品,并随叫随到照顾陈某。2012年10月陈某病故,黄某为其料理了后事,并接管了陈某以前的公房,单位也每月从黄某的工资中扣除了房租。
2014年,黄某得知单位应支付给陈某一笔老职工住房补贴5万元,一直没有办理。便找到单位讨要说法,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包括应由单位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所住公房今后的拆迁款。单位给出答复意见:黄某不是陈某的直系亲属不能继承,且黄某对陈某仅提供了劳务方面的辅助性帮助,并未尽赡养义务,故该笔住房补贴由单位自行处理。
【分歧】
对于陈某的这笔遗产,黄某能否继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不能继承。黄某与陈某并非亲属关系,不属法定继承;陈某并未作出让黄某继承的遗嘱,亦未与黄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陈某作为退休职工,具备负担自身生活的经济基础,并实际上用退休工资承担了入住福利院的费用,所以黄某不具有合法的继承人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陈某生前无直系亲属,黄某对陈某的生前进行了照顾,并死后也承担了丧葬义务,可依法分得陈某的遗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黄某不是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黄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并非陈某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双方签订过委托书,但委托书明确了黄某作为监护人全权代理其入住老人院的相关事宜: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其内容不能表明陈某有将其遗产遗赠给黄某的意思表示。这与遗赠扶养协议“一方扶养一方继承特定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所以黄某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继承陈某的遗产。
二、黄某可依扶助陈某的事实继承陈某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陈某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某对陈某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虽然陈某有自己的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福利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已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某作为独居老人陈某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黄某符合“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陈某没有其他继承人,其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应由黄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