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该案是构成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5日中午,吴某因怀疑其妻郑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将在另外一村同学家玩耍的妻子带回家,在回家的路途中,吴某为了泄愤将妻子的衣服几乎脱光,就这样郑某一丝不挂的经过了1个村子,引来几十人围观,造成郑某极大的伤害,想寻短见,被好心人劝阻。
【分歧意见】
关于吴某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构成侮辱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因吴某侮辱的对象是妇女,且是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所犯的必然是侮辱妇女罪。
【法官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吴某构成侮辱罪。侮辱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为:
1、犯罪目的不同。这是强制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的最主要区别点。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追求性满足或性刺激,从而实施侮辱妇女的行为;侮辱罪在主观上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基于报复和泄私愤,针对特定的对象贬低其人格,
诋毁其名誉的行为,目的是让对方丢脸出丑、名誉扫地。
2、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
3、犯罪对象不同。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特定的,并且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一般有过较大的矛盾、产生了较深的积怨。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则常常是不特定的女性,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等而随意选择的。
4、客观方面特征不同。首先,侮辱罪客观上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暴力侮辱、言词侮辱、文字侮辱,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只表现为暴力侮辱;其次,侮辱罪中行为人的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必须为第三人所知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则无公然性的限制。
所以,笔者认为,吴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犯罪特征,应以侮辱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