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丧事礼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简要案情]:2006年4月23日,黄某某因公死亡,单位发放了抚恤金104753.20元,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68013.36元,黄某某死亡后,为其办丧事,其单位预付了40411.80元,其妻子唐某某收得礼金28900元。在黄某某与唐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共有财产价值共计85247.00元,共同债务为57000元,到黄某某死亡时止,黄某某工资卡上余额为13066.68元。黄某某死亡后,其母亲郭某某、儿子黄文某(黄某某前妻所生)因与唐某某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郭某某、黄文某将唐某某作为被告诉到本院,要求继承黄某某的财产。
[分歧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分割黄某某的财产及抚恤金、保险金不存在争议,但对礼金的性质及分配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28900元的丧事礼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分配原则还是按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分割,郭某某、黄文某及唐某某各得9633元。另一种意见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应当依据礼金的来源情况进行确权、分割。
[分析及思考]:对上述两种分歧意见,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妥当,对丧事礼金的有关法律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及思考:
一、丧事礼金的性质
礼(?)---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于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仪节。礼金 --指送礼的现金。丧事礼金--指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亲属、朋友及死者近亲属的亲属、朋友所赠送的现金。
丧事礼金的来源主要有:1、死者的亲友所送的礼金;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3、死者的子女亲友所送的礼金;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
从丧事礼金的来源,我们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其来源是多方面的,死者已经死亡,已不可能接受他人所送的礼金。“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故丧事礼金不可能成为死者的遗产。作为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丧事礼金,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这种礼金同时还包含了很多人情往来的因素,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送的。故可以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二、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
在确定了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后,就涉及到对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关于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丧事礼金的权属问题
丧事礼金作为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抚慰金,它应当是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如果是共有关系,则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
从丧事礼金的五个来源分析,笔者认为:(1)、死者亲友所送的礼金,可以看成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是死者生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应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的父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父母的抚慰金,是对死者父母的抚慰,按习俗是需要死者父母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的,应当属于死者的父母所有;(3)、死者子女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子女的亲友送给死者子女的抚慰金,按习俗需要死者子女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是对死者子女的抚慰,应当属于死者子女所有;(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配偶的亲友送给死者的配偶的抚慰金,是对死者配偶的抚慰,按习俗需要死者配偶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应当属于死者的配偶所有;(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抚慰金,是对死者兄妹的抚慰,按习俗需要死者兄妹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应当属于死者的兄妹所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它不应当是全部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的,而是可以分清楚其来源及归属的。笔者认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父母所共有;对第三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子女按份共有,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哪一个子女收的礼金,由哪一个子女自己去返送;对第四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配偶单独所有;对第五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兄妹按份共有,在送礼者以后操丧事时,兄妹几个谁的亲友谁去返送。
2、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
在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依据该礼金的权属进行相应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在分配时可按份平均分配;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的父母所共有,分给死者的父母;对第三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子女按份共有,依据送礼者的名单是可以分清各自的份额的,故可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对第四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配偶单独所有,应分给死者的配偶;对第五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兄妹按份共有,依据送礼者的名单也是可以分清各自份额的,可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涉及丧事礼金的案件,因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收、送丧事礼金是社会群体内互助互济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民间的风俗习惯。若不妥善处理该类案件,必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以什么案由起诉?即应归入何种案件类型?
自然人死亡后,往往涉及到死者遗产的处理问题,如果死者近亲属为分割死者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则可以以继承纠纷作为案由立案,在处理死者遗产的继承案件时,一并对为操办死者丧事所收得的礼金进行处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死者近亲属对分割死者的遗产没有争议,只是对分割为死者操办丧事所收得的礼金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可根据丧事礼金的性质,以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作为案由立案,依据礼金的来源情况进行确权、分割。
2、分配原则
丧事礼金的分配,应当注意结合相应的民族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丧事礼金要先分清礼金的来源、权属问题,礼金的来源可以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礼金登记薄进行确认,再进行相应的分割。属于死者近亲属个人所有的,分给所有者个人;属于死者的某几个近亲属所共有的,依据共有情况,进行相应的份额分割。
(作者单位: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